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爱心厦门建设先进典型褒扬办法》意见的公告
来源:厦门文明网 发布于:2020-07-10 08:01
自2019年12月我市启动“爱心厦门”建设以来,在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的倾情参与、真情奉献下,爱心行动蓬勃发展,爱心机制不断健全,爱心氛围日臻浓厚。为进一步褒扬爱心善举、凝聚爱心力量,激励更多的市民群众、各界人士和机关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积极投身“爱心厦门”建设热潮,市“爱心厦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政局探索建立“爱心厦门”建设先进典型褒扬、荣誉称号授予和领导干部出席捐赠仪式等机制,起草了《爱心厦门建设先进典型褒扬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使该《办法》更好汇集广大市民的智慧,更加周全完善、更加公开公正透明,充分体现“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做到“共建共治共享”,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社会各界人士、社会团体组织、所有关心支持厦门发展的海内外朋友们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0年7月19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1.市爱心办邮箱:xmsaxb@163.com;2.市爱心办电话:0592—2858924。
市“爱心厦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民政局
2020年7月10 日
爱心厦门建设先进典型褒扬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爱心厦门”建设工作纲要》(厦委办发〔2019〕57号)精神,激励动员全市各级各部门、广大干部职工、社会各界群众积极投身“爱心厦门”建设热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心厦门”建设先进典型褒扬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根据“爱心厦门”建设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由市“爱心厦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并发文通报。
第三条 “爱心厦门”建设先进典型褒扬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面向基层、面向一线,以业绩和贡献为导向,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二章 褒扬目的
第四条 组织开展“爱心厦门”建设褒扬工作,旨在树立爱心典型,讲好爱心故事,展现“爱心厦门”建设成果,进一步营造爱心氛围,凝聚爱心力量,激励全社会投身“爱心厦门”建设。
第三章 褒扬对象
第五条 在“爱心厦门”建设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市、区机关单位、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六条 其他对“爱心厦门”建设具有突出贡献需褒扬的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及爱心团体。
第四章 奖项设置
第七条 “爱心厦门”建设先进典型奖项设置:
(一)在“爱心厦门”建设中表现优异、成绩突出的市、区机关单位、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干部职工,设“爱心厦门”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向我市红十字会或慈善机构捐赠并达到一定金额的爱心人士,设“慈善爱心大使”“慈善爱心家”“慈善爱心世家”;
(三)对积极参与爱心捐赠工作的慈善组织、公益组织等社会组织,设“爱心社会组织”。
第五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爱心厦门”建设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
(二)扎实推进“爱心厦门”建设“五大行动”“四项机制”工作;
(三)在“爱心厦门”建设中,创新开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得到社会各界广泛肯定。
第九条 “爱心厦门”建设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遵守法律法规,推动“爱心厦门”建设工作落实;
(二)热心公益,积极参加爱心捐款、爱心献血、爱心服务等公益活动;
(三)在“爱心厦门”建设中得到群众认可,成效显著,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条 “慈善爱心大使”“慈善爱心家”“慈善爱心世家”认定条件:
(一)凡向我市红十字会或慈善机构捐款或捐赠实物、股权、技术、证券、产权、服务等价值累计达到300万元(含)的,授予“慈善爱心大使”称号;
(二)凡向我市红十字会或慈善机构捐款或捐赠实物、股权、技术、证券、产权、服务等价值累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授予“慈善爱心家”称号;
(三)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有两人及以上所捐价值1000万元(含)以上的,授予“慈善爱心世家”称号。
第十一条 “爱心社会组织”评选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积极参与爱心助残、爱心敬老、爱心济困、爱心扶幼、爱心捐献、爱心文化、爱心志愿服务等公益事业;
(三)在“爱心厦门”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六章 褒扬流程
第十二条 “爱心厦门”建设先进典型推荐严格按照属地原则,采取组织推荐和群众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一)名额设置:(1)“爱心厦门”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爱心社会组织”先进典型褒扬名额由市“爱心厦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2)“慈善爱心大使”“慈善爱心家”“慈善爱心世家”的先进典型褒扬名额以实际捐赠情况而定;
(二)申报流程:(1)各区、市直单位(含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厦中央及省直单位,按照参评条件和程序逐级向市爱心办推荐申报;(2)“慈善爱心大使”“慈善爱心家”“慈善爱心世家”“爱心社会组织”的认定或参评,由市民政局依据捐赠总额向市爱心办提出申报。
(三)研究确定:市“爱心厦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选标准,研究推选褒扬对象,并报市“爱心厦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四)社会公示:市“爱心厦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推选褒扬对象名单通过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爱心厦门”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选褒扬对象应由主管单位严格把关,按规定在单位进行公示,并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推荐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七章 褒扬方式及宣传
第十四条 凡向我市红十字会或慈善机构捐款以及捐赠实物、股权、技术、证券、产权、服务等价值一次性达到一定数额,可举行捐赠仪式加以宣传,相关领导干部经批准可出席仪式。
第十五条 褒扬实施:
(一)市“爱心厦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受褒扬的先进集体、爱心社会组织分别颁发荣誉奖牌;
(二)市“爱心厦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受褒扬的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三)市“爱心厦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受褒扬的“慈善爱心大使”、“慈善爱心家”、“慈善爱心世家”分别颁发荣誉奖牌。
第十六条 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形式,对受褒扬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广泛宣传。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实施,由市“爱心厦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