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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实施 志愿者获多项礼遇

来源:厦门文明网 发布于:2021-03-06 06:51

  3月5日起,《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是厦门市第一部关于志愿服务的专门性法规,全面规定了志愿服务的基本原则、行政管理、权益保障、激励措施、法律责任,凝结着有特区特色志愿服务发展的创新创造。《条例》的正式实施,是厦门市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是推进志愿服务法治化进程迈出的重要一步,对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厦门市志愿服务事业站在新起点,进入新发展阶段。

2月28日,厦门市翔安区志愿者开展义诊活动。翔安区文明办供图

  广大市民智慧的结晶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具有鲜明的厦门特色,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厦门的实际,进行了必要的创新。

  据了解,《条例》从立项到最终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经历了近两年不断完善的过程。许多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代表、志愿服务工作者以及多个相关部门都为《条例》的出台付出了努力。

  晨报记者从《条例》的牵头起草单位厦门市民政局了解到,该《条例》于2019年1月被列为立法课题调研项目,在课题调研的基础上于当年就形成了《条例(初稿)》。此后,市民政局又通过召开座谈会以及向各部门征求意见,先后组织125名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代表、志愿服务工作者在全市及6个区召开了10场座谈会,经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在提交给市司法局审查后,又历经了5次修改。此后,市民政局又多次配合市人大社会委、法制委对《条例(草案)》进行反复修改和完善,最终于2020年12月11日通过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条例》的制定,以法规形式保障、激发广大市民参与志愿服务,对于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六连冠”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2020年,厦门市荣获全国文明城市“六连冠”。

  志愿者获多项优待礼遇 

  值得广大志愿者关注的是,《条例》中有专门保障与激励志愿服务的章节,设定适当的回馈激励措施,规定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予以相应的优待礼遇,以使“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志愿服务理念深入人心。

  《条例》提出探索实施志愿服务时间银行制度,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存取机制。此外,还提出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志愿者星级评价制度。有关部门应将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良好志愿服务记录以及受到的表彰、奖励等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给予信用激励。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园、旅游景点、城市公共交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条例》还规定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机关事业单位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内容。

  目前,在市委文明办与市民政局的积极推动下,多项礼遇志愿者的工作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大力推进志愿服务品牌建设 

  《条例》出台与实施只是一个新的起点。接下来,市委文明办与市民政局就《条例》内容的落地还将做出更多的努力。市委文明办将联合市民政局持续督促指导各区文明办、民政局和各有关部门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出专门工作部署。

  大力推进志愿服务品牌建设被列为下一阶段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关部门将加强对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在项目策划上的指导引导,推动志愿服务供给和需求的精准对接,提升志愿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指导全市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广大志愿者,按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部署安排,为在更高水平上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贡献力量;推出一批服务社会发展、贴近百姓生活的志愿服务项目,打造示范性强、影响力大的项目品牌。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区文明办将从建立完善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上下功夫,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督促指导;市、区民政部门将从履行行政管理工作职能、加强志愿服务工作行政力量方面下功夫,与相关部门、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海西晨报记者 郭钦转)